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形成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银川股票配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统称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对情节严重判定有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意见。
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出具虚假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或者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报告2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银川股票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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